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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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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在哪里买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7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谢万扬,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谢万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在哪里买

  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肯定需要雇佣大量的工人,在工地工作需要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建筑工人购买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那么,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在哪里买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在哪里买

  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

  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怎么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某某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问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三、怎么样的算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在哪里买的内容,工程项目工伤保险需要在当地社保局的窗口进行办理,在为员工购买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人们都知道,自己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的话就属于工伤,情况严重的可以向企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而在享受该待遇前必须要有相关的政策依据。那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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