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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有何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1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谢万扬,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相关知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由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待孕女职工不能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相信大家阅读的资料后都能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所了解,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咨询相关律师。

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有何规定

国家法律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制;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本条第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本条要求企止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本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电工作业;

锅炉司炉;

压力容器操作;

起重机械作业;

爆破作业;

金属焊接作业;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机动车辆驾驶;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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