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万扬,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伤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进行工伤治疗;
二、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三、申请工伤认定;
四、申请工伤鉴定;
五、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六、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小肠切除90%以上;
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重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急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面部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截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3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
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一侧胸改术后;
尘肺Ⅲ期;
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粒细胞缺乏症;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中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癫痫重度;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