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万扬,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李某于200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清洁员,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四小时,月工资1200元,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4月的一天,李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遂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承担赔偿。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李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
一、相关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上下班途中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里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中指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
2)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解释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因此,典型的上、下班的途中应该是在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但一概要求职工从住所出发违背情理。从其他合理地点到工作区域,也应当理解为上班途中。
二、案件点评
非全日制员工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待遇纳入到了法律保障体系。因此,李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对李某进行赔偿。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24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深圳市。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