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万扬律师,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伤一旦发生劳动者应当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由工伤保险进行赔付,承担救治费用,那么具体应当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由为您整理关于”工伤保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工伤保险纠纷是我们日常最常碰到纠纷,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工伤保险有以下特点:
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一样,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者必须参加。
属于非营利性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举办工伤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谋福利,提供所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服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有保障性 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者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互助互济性 是指工伤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保证一个人、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的需要。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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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工伤保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工伤保险作为一个国家强制险,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障的有效手段。当工伤发生时,首先对工伤进行认定,然后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劳动者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就要遵守相应的流程,那么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第一、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待遇: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
4、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医疗诊断证明;
6、门诊医疗票据;
7、住院医疗票据;
8、出院证明;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第二、申请伤残待遇: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四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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