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律师信息
谢万扬-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照片展示

谢万扬律师

  • 律所: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361075198

  •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1F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员工借调出去的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该找谁负责?员工工伤老板不管能否直接上法院起诉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9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员工借调出去的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该找谁负责?

在日常的工作中总会见到员工被公司借调出去给别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但是由于借调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的,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也不少。对此,对于员工借调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该找谁负责



  一、案例导入:


  林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业务需要,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乙公司将林某借调到其处工作。甲公司与乙公司书面约定:林某借调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乙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乙公司与林某书面约定:借调期间,公司不为林某参加工伤保险,但适当提高工资。


  某日,林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且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认为,案发时,林某已借调到乙公司工作,且约定由乙公司为林某办理工伤保险,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的工伤待遇。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林某虽已借调到乙公司工作,但仍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甲公司对林某应承担的工伤。乙公司虽与林某签订了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约定补偿办法,但甲公司不得拒绝承担对林某的工伤保险。


  三、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赔偿林某各项工伤待遇三十多万元。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的单位。


  因此,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四、注意:区分;借调;与劳务外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未使用;借调;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管理单位会出现分离的现象。例如,在软件行业大量存在的;劳务外包;,许多在知名IT企业里办公的员工,实际并不是该企业的员工,而是一些中小IT企业的员工,这些中小企业承接一些大企业发包的业务,指派员工到发包方现场办公,这些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和发包方的双重管理。


  上述劳务外包,显然与传统的借调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只要两家单位之间存在指派员工的行为,就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由于种种原因,仍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究竟是代缴社保,还是借调,亦或是其他法律关系,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来证明。而用人单位一旦举证不能,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双方约定由借调单位承担或者由借调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从其约定。主要考虑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关系一般是从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首先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没有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受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在原单位。被借调单位是一种临时劳务关系,一般不承担其







员工工伤老板不管能否直接上法院起诉

  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但是其实很多用人单位都想要逃避法律,可能不会管劳动者的工伤,这时候劳动者是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的。那么,如果工伤老板不管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吗下面,...



  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但是其实很多用人单位都想要逃避法律,可能不会管劳动者的工伤,这时候劳动者是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的。那么,如果工伤老板不管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吗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工伤老板不管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吗


  工伤属于劳动争议,是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的


  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如何管辖


  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相对人可以向工伤认定机构所在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申请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工伤老板不管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吗相关内容,工伤属于劳动争议,是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