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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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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添加时间:2023年2月3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谢万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样理解非全日制用工

  知识总结: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申请人陈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日到被申请人某快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从事配餐工作,每天18:30上班,21: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8日,因申请人发生配餐错误,导致顾客投诉,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当日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每天工作不满四小时,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快餐公司可以不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本委裁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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