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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 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23年1月4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2019年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职员都是喜欢假期,员工对于公司的假期安排也是非常看重的,这关乎到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年假也不例外,那么对于年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2019年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9年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什么是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带薪年假的计算方法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2019年职工年休假计算方法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一个公司的工作人员当然是可以享受年假的待遇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苏州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 5 年。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1、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经组织部门或镇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村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3、对已在市属国有、集体、划归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中曾任过民办教师、合同制教师、顶编代课教师;乡村保健医生、赤脚医生;参加社会主义教育的队员,被录用为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与最后一次进本企业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目前,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上述人员,其任民办教师等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军龄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在1986年10月后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军龄计算为工龄从93年5月起实施,在93年5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军龄的,不再重新计算。军人转入企业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的,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的,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工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之日算起”的规定,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从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军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5、在“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6、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8、职工受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以后,对职工被判刑刑满后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起计算。被劳教的,其在劳教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9、职工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以后,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职工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0、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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