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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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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社会保障卡有何违法处罚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添加时间:2023年1月4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法对社会保障卡有何违法处罚规定

  社会保障卡也就是我们手里拿着的社保卡,它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如果对社保卡进行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社保卡等行为,会不会被追究刑事为您一一介绍。

  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从持卡人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即: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卡。我国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为社会保障卡,各地区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个人卡,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卡。

  刑法对社会保障卡有哪些违法处罚规定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二是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具体规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今年年底,医疗保险将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那么我们来看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是怎么样法律为您一一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_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实时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定点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由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按参保地规定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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