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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代课不坐班与学校无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3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张某原系某公司美术设计,考虑到自身价值难以在公司实现,2005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4月,张某被一学校聘为美术代课教师,每周6节课,课后无需和其他教师一样坐班。为增加收入,张某同时在家中开办少儿美术班。今年3月,因美术教师人多课少,学校提出不再聘请张某。张某遂提出已在学校工作9年多,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遭到拒绝后,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在详细了解具体案情后,仲裁员第一时间向张某释明法律关系,并明确告知其与学校无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案中,虽然张某与学校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从事的教学工作属于学校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由于张某只负责授课,无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缺少人格从属性的特征,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最终采纳了仲裁员的建议,办理了撤诉手续。 (侯力强 王君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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