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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利息又卖房 未到期限也得还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3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黄博

  去年借出去的款,虽说还没到还款期,但借款人暂停支付利息、准备转卖房产的做法让出借人忐忑不安,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提前还款。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练市法庭审理后,认定借款方已构成预期违约,判令立即偿还所有借款及利息。

  丁某跟谈某算是旧识,2013年8月和9月,谈某两次共向丁某借款18万元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月息三分,按月结清利息。然而,谈某自2014年3月付完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丁某多次催讨无果,2014年4月底,谈某更是将名下房产转让。丁某按捺不住,便以谈某债务清偿能力发生明显变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对于丁某的起诉,谈某认为还款期未到,自己只是资金周转一时出现问题,才暂缓支付月息,转让房产是自己的合法权利,无可厚非,丁某不应在还款期未到的情况下就违反合同约定索要款项,请求法院驳回丁某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丁某与谈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谈某未向丁某及时支付利息,已经违反双方利息按月结清的约定,其间还转让了其所有的住房,在应诉后又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返还借款,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结清”及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令谈某返还丁某1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解释称,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同时这些违约情形特别是以行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一方不能在对方不构成预期违约情况下而认定其构成,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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