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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3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就职单位能否因劳动者在前单位的行为而解除当下的劳动关系?张云(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她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官释法析理,从事实依据、合同相对性、处罚合理性、法律目的等角度评析公司的解聘行为,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03年,张云入职上海某零部件公司,十年来勤勤恳恳、表现出色,升任工会主席。2013年,在一次配售房申购事项中,张云以公司“经办人”及“负责人”名义在员工赵某的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其申请配售房。这看似不经意的职务行为却为其以后的劳动关系埋下“隐患”。

  2013年4月,张云与原单位合同期满,她与某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仅三个月不到,新公司就向其发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张云在原公司配售房申请事项中欺骗雇主,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就此闹上法庭。

  张云诉称,案件争议所涉的配售房事项的相关手续都是原公司其他员工办理,其虽在审核时存在过失,但没有故意欺瞒也未获利,亦未对原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她认为,科技公司援引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以前任单位期间的行为解除现在的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合法。公司辩称,某零部件公司与自身系关联企业,张云在两家公司的待遇未变,工龄也是连续计算的,她在前单位的工作表现也决定了现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

  法官审理后认为,首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云在审批配售房申请时存在牟取私利、隐瞒情况的事实,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民事合同具有相对性,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行为,必须由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某零部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虽属关联企业,但具有独立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科技公司无权对张云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行为进行评价,更不能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报通讯员 李静 记者 顾一琼)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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