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二十六条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5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http://www.pbxldz.com/art/view.asp?id=858809146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