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按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属地参加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所在地参保范围内的企业规定执行。
3、2000年12月31日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原农村信用社的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为:1994——1995年为2%、1996年为3%、1997——1999年为4%、2000年为5%;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为:1994——1999年为16%、2000年为17%。
4、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统筹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各地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办法执行。
5、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休的人员,其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今后,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进行调整。
6、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原则,逐步与当地企业农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衔接。
7、从1998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与1994年至1997年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2001]250号)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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