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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7年9月6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职工持股会名称为: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2号。

邮编:100089

第二条 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依照《北京市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程序设立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宗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对企业职工出资进行管理,通过向职工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公司,使职工具有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做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向本公司投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会员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由以下人员自愿组成: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或所属基层单位工作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单位)、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

(二)依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三)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的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出资额取得股利;

(五)按规定通过购买其他会员转让的出资和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六)职工持股会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取得剩余财产;

(七)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以及职工持股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金额;

(三)在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注册金额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为公司股东之一,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400.15万元。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通过下列方式增加对公司出资: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二)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职工持股会理事、监事;

(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三)对职工持股会向公司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四)对本会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职工持股会办公费用的解决办法作出决议;

(七)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出资额累计每20万元产生一名代表的办法由会员选举产生,共70名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按照其代表的大多数会员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传达给所代表的会员。

(三)密切联系会员,维护会员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由会员代表投票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接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及时召开。

代表三分之一以表决权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公司工会召集,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会体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五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全部为兼职人员,职工持股会不支付其任何报酬。

理事会为职工持股会的办事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持股会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收集会员资金向本公司出资;

(四)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会股份凭证;

(五)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六)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七)决定会员出资部门或全部转让事宜;

(八)提出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交的意见和文字;

(九)制订职工持股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职工持股会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一)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或罢免。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是职工持股会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代表。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代表职工持股会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检查理事会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签署会员的出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责。

理事会有关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任职期间,应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应作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具体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签名,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持股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持股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持股会财务状况及会员出资转让过程进行监督;

(六)对本持股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设秘书一人负责日常事务,秘书由理事人聘任。

第五章 会员出资的转让和管理

第二十六 公司职工持股会成立三年后,会员的出资可以在公司职工之间转让(包括离退休、辞职或调离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可以在公司职工之间转让,或者由职工持股会收购:

(一)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

(二)辞职;

(三)被公司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死亡。

二十八条 会员因死亡转让出资时其所转让的出资由其遗产继承人领取转让金额。

会员因前款规定情形离开公司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即告失去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转让出资的价格,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帐面净资产为参考依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议定,并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持股会收购会员所转让的出资时,需支付的资金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暂从公司法定公益金中借款垫付,其本息待出资转让后一并归还。借款利息按公司银行存款利率支付。

第三十一条 会员转让出资,均应通过持股会办理手续,不得私下转让。会员私下转让的出资,转让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设置专人负责记载会员出资、收益分配、新增出资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建立会员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据。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金额、出资证明号码:

(二)出资变动情况;

(三)理事长、会员、经手人的签章。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会员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会员出资证明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出资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职工持股会登记日期和注册金额;

(三)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四)理事长签章。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出资证明,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会员出资证明由会员自行保管,不得损坏、涂改。如有遗失须向职工持股会书面报告,待理事会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会员出次证明不得转让买卖。

第三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成立三年内,会员除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外其出资不得转让,三年后其出资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向其他会员部分或全部转让,公司董事、经理等主要领导在任职期间其出资不得转让。会员接受其他会员转让的出资后,所拥有的出资额累计不能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与公司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收购。所收购的出资由先申请入会的非会员职工购买;无非会员购买时,由先申请购买转让出资的会员购买。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解散;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向市社团办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职工持股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职工持股会员代表签署、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准,职工持股会依法注册后即告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摘自《劳动工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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