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律师信息
谢万扬-深圳劳动工伤律师照片展示

谢万扬律师

  • 律所: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361075198

  •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1F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工伤鉴定的标准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5日 来源: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pbxldz.com/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